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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组织漂流项目,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来源: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1年07月27日 作者:贾越律师 人气:2102
炎炎夏日,高温曝晒,大家都想清凉一些。参加短线周边游,在幽幽山谷中激流勇进,是很多游客夏季周末休闲的不二选择。因此很多旅行社也此时机推出相关产品如: “XX原始森林漂流定制游”等。漂流也算带有危险因素的刺激活动,每年一到漂流季,游客受伤新闻屡见不鲜,旅行社也不免会被诉至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旅行社在与漂流公司合作时应如何做好哪些风险防控呢?

炎炎夏日,高温曝晒,大家都想清凉一些。参加短线周边游,在幽幽山谷中激流勇进,是很多游客夏季周末休闲的不二选择。因此很多旅行社也此时机推出相关产品如: “XX原始森林漂流定制游”等。漂流也算带有危险因素的刺激活动,每年一到漂流季,游客受伤新闻屡见不鲜,旅行社也不免会被诉至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旅行社在与漂流公司合作时应如何做好哪些风险防控呢?

01  案情概要


18年6月,皮某等26人与H旅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6月23日,皮某在H旅游社导游的带领下前往A处进行漂流。在漂流的过程中,驾驶的皮划艇连续两次撞击河中大石头,导致皮某腰部严重受伤被紧急送至益阳市某中医医院进行治疗,伤情被诊断为腰椎骨折——气滞血淤、L1椎体压缩性骨折继发轻度椎管狭窄。

 

此外,A漂流公司与B旅游科技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B公司独家负责A漂流公司门票的销售及与之有关的市场营销等工作,明确由A漂流公司负责漂流接待流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并全面、妥善地处理客户进入漂流场地后发生的一切意外情况。

 

18年6月,B旅游科技公司与H旅行社签订合作合同,由H旅行社负责招徕、组织客人至A漂流公司漂流,B公司负责门票销售、活动策划等,其中特别约定游客在A公司处漂流发生的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A公司全权负责,H旅行社有义务配合处理。

 

经过法庭查明,上述特别条款并未经过A漂流公司同意为无效条款,且A公司并未取得漂流经营许可证,H旅行社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本次事故H旅行社承担30%、A漂流公司承担60%、B旅游科技公司承担10%。

 

02  行业警示


旅行社在疫情的影响下本已就举步维艰,若出现案例中类似问题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结合该案例旅行社所展现的问题,来梳理旅行社该从哪些角度去加强风险防范。

 

1.做好安全提示义务,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中应附上漂流风险说明及安全提示确认书,并让游客仔细阅读并签字。若出现上诉案例问题旅行社被诉至法庭,风险提示书作为有利证据能证明,旅行社在出团以前向旅游者详细告知参加漂流活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游客(本案探讨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活动有危险因素,但在风险提示书的告知下任然参加该项目,如出现非因旅行社及旅游辅助者的原因而导致的意外事故,游客应自行承担风险。

 

2.尽到谨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义务

旅行社在与相关漂流公司合作时应掌握该公司的一些基本情况,至少应对对方的漂流经营许可、安全防护措施、应急事故紧急处理方案、负责人等重要事项进行形式审查,才算尽到谨慎选择的义务。

 

皮某在参加漂流时撞击河中大石头而受伤,且漂流项目为高风险游乐项目,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高于一般项目,但在漂流过程中,A漂流公司并未在河道沿线安排人员值守,事故发生时也无救护人员及时采取救护措施,A漂流公司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防护措施不力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A漂流公司应承担较大赔偿责任。但H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谨慎选择旅游项目,未在出团前对A漂流公司是否取得漂流经营许可进行审查,因此H旅行社也因未尽到谨慎选择义务而承担了不利后果。

 

3.事发前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救助义务

虽然高风险游乐项目的安保义务应当高于一般项目,但就漂流项目而言,让旅行社在每只船只上安排陪同人员对游客的漂流安全加以保障,这种做法从成本和操作度来对旅行社是超出合理范围的,因为漂流的船只不可能只有一只,旅行社也不可能在每一只船只上安排一位陪同人员。         

 

旅行社则应让导游在游客漂流前再次对漂流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影响安全的因素做预警说明,如漂流中有哪些危险动作不可做,手机等相关财物应如何保存,出现事故应如何自救等,使游客再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有一定的认识,同时提高自身的警惕性。并且事发后旅行社应第一时间启动紧急措施迅速处理,将受伤游客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安抚游客情绪。

 

4.与合作公司签订特别条款将风险转移

上述案例中,B旅游科技公司与H旅行社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漂流发生的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A公司全权负责,但因未取得A公司的同意而无效。

旅行社在与相关漂流公司合作时,可在合同条款中对漂流公司的安保义务进行约定,如漂流公司应当在河道沿线每隔XX米时安排人员值守,且人员应具备相应紧急施救技术等。此项约定也能弥补旅行社无条件设置每一船只安排一位陪同人员的缺陷。并且在违约条款中明确,漂流公司若未尽到相关义务,漂流时所发生的相关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漂流公司全权负责。

 

5. 保险的购买

《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游客发生的伤害以意外事故为多。从游客人身伤害的纠纷中看,大部分伤害主要来源于意外,而不是责任,旅行社为了避免麻烦和损失,应当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游客拒绝投保意外险要得到书面确认。如果旅行社向游客推荐意外险,而游客拒绝投保,游客的行为没有过错,但为了保险起见,旅行社应当得到旅游者的书面确认,以防将来出来意外后旅行社举证不能。

旅行社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能有效地转移了旅行社的责任风险。因为其承担的责任范围宽泛,不仅承担游客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同时还承担游客携带的首饰、现金等随身财产,以及游客因病治疗所支出的交通费、医疗费等等,若真出现最坏情况旅行社需承担不利后果,也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因此,旅行社在推出类似漂流项目的高危产品时,不仅尽到应尽的风险提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事后救助义务,还应做好相关证据的留存,这样如若真东窗事发,相应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旅行社的利益。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涉旅企业关于漂流等高风险项目提出的建议。正如前文所述,安全保障义务是涉旅企业法律风险中最常见的事端。欢迎各位读者添加笔者微信或联系笔者(贾越律师 19180774670)讨论。


本文由四川康辉旅行社 转载公众号:旅游独角兽 作者:贾越律师 19180774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