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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实操指引之进购物店注意事项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2年07月25日 作者:曲长帅 人气:1227
谈到购物店的话题,很多旅行社动不动会被投诉购物问题,甚至被行政处罚;很多游客觉得,骗人的旅行团就会存在“黑导游”,购物店总让人觉得这是不合法的存在,这是扰乱市场的根源。

谈到购物店的话题,很多旅行社动不动会被投诉购物问题,甚至被行政处罚;很多游客觉得,骗人的旅行团就会存在“黑导游”,购物店总让人觉得这是不合法的存在,这是扰乱市场的根源。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旅行社怎么安排购物店才合法?有购物店的存在就会有“小黑屋”里面的强迫购物吗?旅行社在安排购物店的时候又该注意什么呢?

今天,我们就购物店的话题给大家分析一下,明确几个问题。

一、旅行社安排购物店是否合法?

旅行社在行程中安排购物店法律上并未禁止,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但是,安排购物店也是有条件的,根据《旅游法》三十五条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一个条件是,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具体理解为,旅行社在事前制作行程时,就指定具体购物店,在刊登发布旅游广告时,将具体购物场所纳入其中,向旅游者推荐旅游纪念品或土特产;或者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在旅游行程单中指定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在这种情况下的旅游购物和自费,是被《旅游法》所禁止。

第二个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如果在行程开始之前或者行程开始之后,双方就进入购物店等事宜达成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进购物店的,这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个条件是,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不管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还是游客主动要求的,只要不是全部团员都参加,那我们旅行社就必须妥善安排好那些不参加的购物的游客。

第四个条件是,不管是否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旅行社均不得组织不合理低价旅游,更禁止的是,以购物获得非法回扣的不合理低价游。

二、旅行社安排购物店应该注意什么?

首先,我们的旅行社要清楚,旅行社安排购物店并非不合法的,只要在上述条件之内进行即可。

其次,关于指定购物店的具体形式要格外注意,不要在我们的旅游行程单中体现具体指定的购物场所。建议购物环节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与游客签订补充购物协议,在国家旅游局和工商总局的示范合同文本的附件中。当然,如果不使用该示范文本,使用自己拟定的文本也可以,应具备相应的条款。

再者,关于购物补充协议的达成时间,法律上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签订旅游合同之时、在出团前、在旅游行程中均可以签订。但是,行程开始后,增加购物店容易引起纠纷。多年实务经验告诉我们,最好不要由导游简单写一个同意购物的便条让游客签字,而是让游客自行书写购物申请。一个是被动签字认可,一个是主动书面申请,二种方式在出现投诉纠纷时面对执法人员质询时,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最后,与旅游者达成一致或者游客主动要求进行购物的,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是保护旅行社的最佳证据,否则,购物不满意,游客投诉,旅行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的,只能吃哑巴亏遭处罚了。

三、旅行社强迫购物有什么法律后果?

首先是,可能面临的行政责任,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该条款既是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处罚依据,也是旅行社指定购物场所、强迫购物的处罚依据,不仅对旅行社处罚严重,更是涉及到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其次是,民事责任承担。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之规定“(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不仅要退,可能还会存在较为严格的违约金。

最后,如果涉及到的情节严重,可能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2018年云南导游强迫购物一案,就是根据该条款进行处罚的。

以及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近年来,出现很多“小黑屋”“富二代”等模式,都涉嫌诈骗罪。

所以,强迫购物不仅在民事角度上需要对客人进行赔偿,还会在行政层面受到严重的处罚,更有甚者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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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购物无小事,明确了以上几个问题后,依法依规的安排购物活动,才能长久,否则不仅人财两空,自身还可能收到行政处罚,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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