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ots

旅行社实操指引之购物团退团损失谁承担?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2年08月16日 作者:曲长帅 人气:933
近日全国连续的高温天气,部分地区都是在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有些地方甚至达到了40摄氏度以上,这么炎热的天气,或者待在家吹空调,或者找凉快的地方避暑。但是有些旅行社的同行却怎么也闲不住,遇到了一些烦心事,那就是疫情下,购物店无法继续,产生的损失该怎么处理
近日全国连续的高温天气,部分地区都是在37摄氏度以上的高温,有些地方甚至达到了40摄氏度以上,这么炎热的天气,或者待在家吹空调,或者找凉快的地方避暑。但是有些旅行社的同行却怎么也闲不住,遇到了一些烦心事,那就是疫情下,购物店无法继续,产生的损失该怎么处理。

今天跟大家聊一个话题,那就是购物团退团的话,地接社所产生的损失到底游客承担、组团社承担还是地接社自己承担呢?

这个话题的由来是,是我们接受到的一个咨询。
大概的情况为,有家旅行社接受组团社的委托,组织客人前往甘肃等地旅游,但是目前甘肃张掖市也发生疫情,导致旅游行程不得不终止,地接社就在处理游客终止行程以及离团的相关事宜,过程中,他们咨询该旅游团的团费应该怎么处理。因为属于购物团,如果行程没走完,他们想的是要求游客向旅行社补钱,但是游客不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还要求旅行社把未走的行程费用退还给游客,双方争论不休。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从整体来分析。

首先,该团的性质问题。
该纠纷产生的根源为,本团为购物团,众所周知,购物团本质上属于低价团,往往都会存在购物返佣补贴团费成本的情况。
在这里我们还是要分情况来看:
第一种  为负团费的地接团,这种属于《旅游法》所禁止的不合理低价团。

第二种  属于低于成本收客的地接团,这种也属于《旅游法》所禁止的不合理低价团。第三种为正团费的地接团,虽然该行程中含有购物项目,但是不属于《旅游法》所禁止的不合理低价旅游团。
前两种地接团,都属于违反《旅游法》之规定的,如果遭受到游客的投诉,或者解决不好,旅游行政执法部门可能就会对该旅行社进行查处,一旦查证则可能会受到3-30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种  正团费的地接团,虽然有购物店,但是不违法,只要不存在其他的违法违规情况,与游客产生的纠纷均可以正常处理和解决。所以第三种情况的购物团,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出现任何的问题依法依规的处理即可。

其次,我来分析前两种团队(也成:“赌团”)行程终止后,损失或者费用承担问题。
根据上面的分类,负团费的地接社,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本来就没有收取任何的费用,且还向组团社支付了不菲的费用,不管行程因何种原因终止,都是会产生一定的损失,包括支付的负团费以及接待游客所产生的成本费用。

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按照《旅游法》关于不可抗力之规定,显然对地接社不太有利,因为如果认定成不可抗力事件,双方是免责的,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违约情况。但是,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担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的话,旅行社与游客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如果属于低于成本价收客的情况,行程终止还需要看终止的时间点,如果刚开始后就终止,可能产生不会产生损失,如果后半段终止可能产生的损失也会比较大。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需要旅行社进行精细的成本核算,在成本范围内,按照正常的方式处理,因疫情终止,退还未产生的费用。

再者,该纠纷投诉处理的难点。
该纠纷处理的难点在于,本文所重点讨论的两种“赌团”行为,均系违反法律之规定的不合理低价旅游团,属于国家文旅部门重点督查的范围,如果旅行社不能及时的解决问题,导致游客投诉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那该旅行社就可能会面临3-30万的行政处罚。

所以旅行社就需要评估该纠纷投诉所可能产生的损失以及声誉上的影响,根据旅行社本身的看重点作出相对性的处理意见。
当然,“赌团”虽然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既然旅行社选择“赌团”这种做法,就需要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游客购物打单效果差、行程因各种原因终止所产生的损失。这既属于经营风险,也属于法律风险。因为很多纠纷,没有办法援引现行法律之规定处理。

最后,再回归到我们本次的投诉的处理方式
地接社目前没有办法给出具体的损失、费用等核算明细,游客也不认可团上的处理方案,那就需要先解决行程终止的程序问题,也就是双方明确解除旅游合同。这样才能根据行程阶段、行程情况核算最终的成本,避免损失的扩大。至于地接社与游客之间费用问题,只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地接社与组团社根据双方协议沟通协调,组团社与游客根据旅游合同进行沟通解决。

特别需要提醒做“赌团”的旅行社注意的是,该行为在行政层面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在民事经营角度,不一定属于违法行为或者无效行为,这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赌团”的经营风险更多的在地接社,所以,地接社在与组团社签订相关协议以及确认件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涉及到的行程终止后,成本的回收、损失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事前做好明示,事后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我们大家也要清楚,“对赌”的商业经营模式或者商业逻辑本身并不违法,而且在大型的资本运作项目中也属于常见的商业行为,只是在我们这些小生意中的某些环节中存在不合法的行为,至于其中真意,我们后续有机会再探讨。

如有旅游购物纠纷、“赌团”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案件或者复杂的商业合作及谈判、培训等需要提供帮助或者需要咨询解答,可联系本律师(曲律师18328501476),并可关注我们的旅游独角兽团队的线上平台“旅学院”,上面有我们团队各律师的专栏以及各种法律培训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