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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载明地接社地址,被处罚?旅游合同要签好!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4年03月26日 作者:何琳琳 人气:35

上一个月,笔者拿到一份热乎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因是因为旅行社在与客人之间签订旅游合同时,未载明地接社的地址和电话。这旅行社老板气得呼呼喘气,认为执法队的罚款简直是飞来横祸,那么多年的旅游合同签订都是如鱼得水,怎么会因为这小小一点问题,挨一个大教训?很多做直客端的旅行社,在操纵过程中其实对于旅游合同签订的细节没有卡得很严格,这也就导致一遇到投诉,旅游局一卡,只能乖乖处理一些软投诉,毕竟未规范签订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可不是个简单的事情。那接下来,我就签订旅游合同作出分析和探讨:


一、为什么旅游合同必须书面签订?



 我们先要弄清楚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做旅游的为什么非得跟客人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口头的不行吗?客人都是微信报名的,微信里面说好交钱不可以吗?


答案当然是不行!


不管什么方式,什么途径招徕的游客,都必须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主要因为《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以及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中对于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等,但是《旅游法》属于特别法,其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旅游合同,特别说明,现在大家普遍使用的电子旅游合同也是书面形式。《旅游法》对签订旅游合同有明确的规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给旅行社设定的义务,是必须为。如果旅行社不签订或者签订不规范,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书面合同的常见形式



第一,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交流,最终在线上或者线下签订了电子的或者是纸质的包价旅游合同,或者直接在旅行社门店签订纸质的包价旅游合同。这是最常规且合规的一种方式。


第二,通过微信等自媒体的聊天,只要有证据证明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最终确认了权利义务,即使未另行签订电子的或者纸质的包价旅游合同,也应当被认定为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


第三,旅行社和旅游者仅能提供旅游行程单,且双方在行程单上签名确认,也应当被认定为签订了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和旅游者能够提供旅游行程单,但缺乏双方或者一方在旅游行程单上签字确认,又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应当被认定为没有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


第四,仅通过电话确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没有书面形式,虽然可以认定双方订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没有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


三、行政机关管什么?



上述几种情况中的第一至第三均为签订了书面的旅游合同,但是一定就不会被行政处罚吗?


当然不是!


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不仅需要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而且还需要载明各个合同事项,缺一不可。具体规定如下: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而旅行社最容易忽略的几个点就是第(三)、(五)、(六)(九)项,并且在常规操作中又未按照旅游合同签订要求签订,极其容易被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监管时,不仅要对书面形式进行监管,还要对签订规范进行监管,即有没有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是签订的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是否载明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内容,二者任一违规,均可能涉及行政处罚。


具体内容可以参照旅游独角兽原创文章《旅行社违法违规行为实务解读--未签订或者未规范签订旅游合同(二)》,特别是对相关签订注意事项的分析,以及带来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