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甩位”被投诉“不合理低价游”?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5年07月01日 作者:王瞳 人气:34
前阵子,一家顾问单位向笔者咨询:“王律,我们有个团剩余几个位置了,所以做了低价甩位,这个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属于不合理低价游吗,游客投诉合理吗?”事实上,“不合理低价游”通常体现在旅行社为了吸引客户,故意以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价格提供旅游产品或服务,然后通过其他不当手段如强制购物等方式来获取利润。基于旅行社对不合理低价仍存在一些理解上的误区,故笔者今天就顾问单位的咨询与好好大家聊一聊“不合理低价游”。


什么是“不合理低价游”


针对顾问单位的咨询,“低价甩位”是否属于“不合理低价”呢?答案是否定的。不合理低价的核心点在不合理,顾问单位上述情况如果属实,那就是有合理理由的低价,自然不应认定为不合理低价。对于不合理低价游,绝不能单纯以价格进行论断,还需要从其他角度综合判断。旅行社需要明确一点:执法部门所打击的不合理低价游,其主要目的是惩治旅游乱象,规避旅行社强制购物。所以,正常的商事甩卖、促销不在其列。

“不合理低价游”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常常让消费者有“物美价廉”的错觉;其次,低价旅游产品的内容常常含糊不清,比如行程安排、住宿条件等,使消费者无法全面了解服务内容;再次,旅行社在旅行过程中常常会变更行程,强制消费者参加购物或者其他付费活动;最后,消费者在旅行过程中的投诉往往得不到有效地处理。根据这些特征,可以辨别出“不合理低价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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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低价游”的常见表现形式


1.低价团

“低价团”是“不合理低价游”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它们通常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游客,但在旅游过程中,会有各种预料之外的额外费用,如强制购物、赠送项目收费、行程增加等。这不仅会使消费者的旅游预算超出预期,而且还会影响旅游体验。长期以来,这种行为破坏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降低了旅游行业的信誉度。

2.暗箱操作

如强制购物、改变行程等,均属于暗箱操作。许多旅行社在销售旅游产品时,会故意隐瞒一些重要信息,如行程安排、住宿条件、餐饮标准等。而在旅游过程中,他们会通过自主改变行程、强制购物等方式,迫使游客支付额外的费用。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破坏了旅游市场的公平交易环境。

3.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也是“不合理低价游”的一种表现形式。旅行社会将一些正常需要额外付费的服务,如特色餐饮、娱乐项目等,强制包含在旅游产品中,而这部分费用通常会隐藏在旅游价格中,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清楚了解真实的价格构成。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旅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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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北京某国际旅行社于2023年3月1日组织接待51名游客,从陕西出发,到北京天津两地游览。团费最低价格仅为399元/人,接待支付的费用明显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该社采取“政府补贴项目”等虚假宣传手段诱骗旅游者,且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诱导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参加所谓拍摄、购物店购买珍珠、水晶、果脯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方式,从中非法牟取回扣(佣金),严重损害游客权益。在这个案例中,旅行社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吸引了大量游客,然而旅程开始后,旅行社强行安排了大量购物环节,游客们若不购买则会受到导游的冷落甚至威胁。同时,游客们在旅行过程中的投诉未能得到有效处理。这种情况严重破坏了游客的旅游体验,损害了其权益,同时也影响了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和品质。


处罚结果:2023年5月31日,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规定,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分别对该单位直接负责人琚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导游康某某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不合理低价游对旅游市场复苏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不仅充斥隐藏着诱导购物、变相收费等乱象,而且直接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同时会扰乱当地旅游市场秩序,应严厉查处。本案的办理对深化首都“一日游”市场综合治理,净化首都旅游市场环境,着力规范旅行社及旅游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文明执业、依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以及引导广大旅游消费者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违法乱象等方面,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和良好的示范作用。

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表述,并没有明确指出旅行社必须直接从购物店或自费项目经营者处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而是表述为“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说明的是不正当利益的来源从哪处来不重要,从什么活动中产生才是重点。就是只要旅行社的不正当利益是从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中获取,不论是直接从购物店或者自费项目经营者处获取,还是间接从地接社处获取,都是属于法条中所明确的不正当利益。

违法所得即实施违法行为获取的收入。在不合理低价游中,由于旅行社的经营成本高于从旅游者处收取的旅游费用,不足部分从购物店或自费项目经营者处获取,因此可以认为旅行社从旅游者处收取的旅游费用属于合法收入,而不正当利益既包括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也包括非货币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由于诱骗旅游者和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旅行社因此获取的货币或非货币利益,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入账,均属于非法所得,都需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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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面对“不合理低价游”的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治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等。总的来说,“不合理低价游”虽然带给旅游市场许多问题,但也是非常常见的一种业务模式。做这项业务的旅行社应时刻绷紧一根弦,不要做得太过。比如强制游客购物、诈骗等,否则轻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重则涉及刑事责任,例如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等。



王瞳13730627334(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