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事故,游客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失 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公众号:旅游法律独角兽 发布:2019年09月22日 作者:何琳琳 人气:1086

在最近处理的案件中,存在很多关于游客自身行为违法导致第三人的损失。但是,游客认为,只要是旅行社组织的活动,都会有最后的兜底赔偿。这个赔偿不仅仅是旅行社为游客赠送的意外险赔付,还有游客认为只要出现了事故,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没有尽到,应当赔偿违约所产生的损失。


一、案例简介

2018年某月,A向B旅行社报名参加西藏自驾游(自己提供车辆),并与B旅行社签订《境内团队旅游合同》。在回程的途中因A在路途中行使时超速、逆行到对向车道与对向来车相撞,导致车上一人死亡。经相关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显示为A 全责。而领航车辆在整个过程中利用传呼机告诫其路况,并再三提醒除正常需要休息时,若有疲倦感可以换领航人员开车,以保证车辆安全。事发后,A向宜宾市某法院起诉,要求B旅行社赔付违约导致的损失。


二、律师分析

对于本案,笔者认为A起诉B旅行社的违约之诉中,实际上是一个合同关系。在合同中就会涉及到对应的权力义务。若B旅行社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应当赔付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在整个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A的完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第三人的损害中,B旅行社在尽到合理的提前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救助义务时,笔者认为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就本案来说,合理的义务应当是怎样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就本案首先要理解什么叫做“自驾游”。自驾游(self-driving tour),是自驾车旅游的简称,简单地说就是自己驾驶汽车出游。驾车者为自己,车辆包括汽车(主要有轿车、越野车、房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以私有为主,也可以采用借用、租贷及其他方式;驾车的目的具有多样性和随意性,最终决定权在于车主或出行团队。因此,对于这样主动权更多在于自驾者本身的旅游活动,旅游者应当对自我行为的约束要更高。而旅行社的义务合理范围也只能仅限于领路告知路况及时提醒停车休息以及出现事故积极配合救助。


然而在本案中,事发的主要原因为A逆行、超速导致与逆向车道车辆相撞。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本案A为事故的全责方,应当对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对于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作为已经取得合法驾驶证件的人,理应对道路交通法规熟知并严格遵守。对于逆行、超速这种严重违反交通事故的行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合法合规行使车辆。甚至,不逆行、不超速为生活中最为基础的常识。A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以及自身的谨慎注意义务。本案A作为肇事司机理应在事发的第一时间拨打120、110,对第三人履行肇事者的救助义务。且B旅行社在第一时间得知事故发生时,积极返回现场询问是否拨打120、110,得知原告已经拨打后,立即与其他人员将第三人抬出车内,以避免对于第三人造成第二次伤害。同时作非专业医师人员的B旅行社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在积极等待救援、缓解第三人心情等合理范围内。


因此,B旅行社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且该事件的发生全责在A,责任承担者也应当是A。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参与活动者在其场所或组织的活动中,可能发生影响安全的预警,可以是警告、通知说明或提示,而在整个的行程中,领队人员均及时提示、警告路途中的来往车辆以及路边牲畜状况,已尽到告知义务。况且对于不逆行、不超速的行车常识,A也应也应当知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车辆,不属于告知范围内的事项。


综全文所述,在游客自身违法导致第三人受损的情况下,责任的承担者必然是游客自己。其次,若因旅游者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反让旅行社来承担责任,那么对于规范旅游者行为是一个极为消极的导向。甚至可能会导致部分人认为,任何情况都有旅行社兜底承担责任,那么即便是故意为之也可以以此获得赔偿,但是这样的情形显然是有失公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