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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团协议约定有效吗?

来源:旅游独角兽 发布:2023年10月17日 作者:潘黄波律师 人气:667
上周,做川西的某专线老板找到我咨询到,他们近期接了山东某个旅行社的渠道大团,该团队是KB团,由于打单效果不理想,所以现在给组团社的人头费上双方发生了争执,双方在接团后签署过一份简单的协议,现在针对协议的效力发生了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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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周,做川西的某专线老板找到我咨询到,他们近期接了山东某个旅行社的渠道大团,该团队是KB团,由于打单效果不理想,所以现在给组团社的人头费上双方发生了争执,双方在接团后签署过一份简单的协议,现在针对协议的效力发生了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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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kb团有个特别,在游客咨询时,销售人员想方设法找游客索取身份证照片,通过身份证信息,分析客人在旅游途中的购物能力。

1.什么是“KB”团

“KB”团也称“赌团”,通俗来说,就是组团社不向地接社支付旅游团费,只输送客源,地接社接待游客所产生的成本(房、门票、餐、交通、导游服务费等)以及利润,主要来自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分成,参团的游客购买能力越强,旅行社拿到的分成就越多,如果分成费用高于成本,那么“KB”成功,反之为亏损。

“KB”模式下,组团社与地接社往往也会对从购物和自费项目中获得的分成费用进行约定,比如约定对从购物场所获得的分成费用在扣除成本后,双方按照组团社获取40%、地接社获取60%费用的标准,在完团后由地接社向组团社结算支付,这就是所谓的旅行社“KB”协议。在分成费用不足以弥补成本的情况下,亏损部分或者由地接社自行承担或者由组团社地接社共同承担或者由组团社补支付给地接社旅游团的成本。

最近,因为KB,组团地接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也开始频繁出现。比如地接社从购物场所获取分成后,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向组团社支付一定比例的分成费用,因此引起双方的纠纷;或者地接社和组团社对赌失败,地接社根据双方的约定向组团社主张弥补亏损,但是组团社不同意弥补,因此引起双方的纠纷。

纠纷发生后,给各旅行社带来的疑惑是,KB到底是否合法?根据协议约定向对方旅行社主张“KB”的相关费用支付,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2.“KB”协议有效吗?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旅行社之间订立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协议合法有效。

那么“KB”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是作为判断协议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其次,“KB”的背后可能涉及了旅游法所禁止的不合理低价、强制购物等行为,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涉及不合理低价的协议直接无效。

不合理低价为我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所明确禁止“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存在不合理低价的,根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因此,实际上旅游法并未明确规定不合理低价的约定会直接导致“KB”协议无效。旅游法所禁止的,实质上是旅行社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若旅行社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目的就是为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但是,若协议目的并非旅行社双方恶意为了损害游客合法利益而订立,协议仅在有限的当事人之间也不会对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从民事层面上来看,很难被认定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毕竟,维护交易效率、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同样十分重要,协议轻易被认定无效则难以保护正常的商业交易,会增加交易成本和风险,也会因为动辄主张合同无效而导致违背诚信行为的泛滥。

最后,虽然“KB”协议在民事上不一定属于无效,但是“KB”会涉嫌不合理低价,从而导致无论是地接社还是组团社均面临行政法律风险。

原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旅发〔2015〕218号)中对“不合理低价”就进行了认定,指出:“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01

    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02

    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03

    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04

    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05

    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因此,“KB”的背后是法律禁止的不合理低价行为,“KB”涉及的分成或成本费用可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支付,但涉及的行政违法所得可能也会因为违反旅游法的规定而被行政机关予以没收,从而导致竹篮打水一场空。